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2+2+2”贯通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教职成函〔2023〕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若干措施》(冀教职成〔2023〕2号)精神,推进我省职业教育“2+2+2”贯通培养创新模式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教育“2+2+2”贯通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0日
附 件
河北省职业教育“2+2+2”贯通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原则】为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充分发挥企业参与办学积极性,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多形式衔接、多通道成长、可持续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我省职业教育“2(中职)+2(企业)+2(高职)”贯通培养(以下简称“2+2+2”贯通培养)项目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按照“聚焦产业、聚焦技能,重视生源、重视质量,联合申报、联合实施”原则,结合职业学校和合作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含义】职业教育“2+2+2”贯通培养是指由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企业联合开展“中职2年+企业2年+高职2年”的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为企业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学生就业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项目申报】“2+2+2”贯通培养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定期组织。
原则上中职、高职与企业选择相关岗位相互适宜的专业开展对接,联合申报“2+2+2”贯通培养;企业、中职、高职的地理位置原则上应在同一区域(如同一市域)。中职优先选择县级职教中心。经省教育厅批准,若干企业可组成培养联合体。
第四条 【企业选择】通常选择县域或市域内优质企业,重点从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学徒员工预期接纳量以及员工薪酬待遇和稳定性(离职率)等多角度综合考察。多年开展校企合作的制造类实体企业优先。企业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协议】中职、高职与企业遵循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自愿签订并履行“2+2+2”联合贯通培养协议,明确职责与分工、权力与义务、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或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三方共同制定联合贯通培养工作实施方案,以有效达成中高职与协议企业联合培养,学生完成中职学业后,符合中职毕业要求的如期升入高职,继续与协议企业联合培养;学生完成高职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后,原则上在协议企业就业。
如无特殊情况,学生和企业均应遵守协议约定,学生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企业接收学生就业。
第二章 招生宣传
第一条 【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批准后,“2+2+2”贯通培养项目方可招生。每年各专业招生人数以省教育厅批准的项目招生计划数为准。不得超项目超计划招生。
第二条 【宣传企业】通过推介会、咨询热线、组织家长学生参观等形式,宣传企业良好形象,明确学生发展定位。鼓励招生环节在企业内实施。
第三条 【招生职责】招生以企业为主导、中职为主体、高职共同参与。三方联合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按照适岗适用原则制定招生选拔办法,企业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破除“唯分数论”】坚决破除以文化成绩录取的“唯分数论”弊端。按照适岗适用原则,按照中考成绩制定最低控制线,采取面试、技能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等形式,优先选拔适合企业和岗位未来需要的优秀初中毕业生。为确保公平公正,使得录取学生能够适应企业岗位,并愿意长期在企业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招生报名前学校与企业应制定面试、技能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等计分、考核、录取办法或实施方案。
可视情况在中考或中考成绩出来之前组织学生预报名,并对预报名学生进行选拔,通过的学生再填报2+2+2贯通培养学校及相关专业,以尽可能防止学生错过普通高中或其他中职学校录取。
第五条 【签订协议】中职招生即企业预招工。录取通过后,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签订《企业预备员工学徒制联合培养协议》(以下简称《预备员工培养协议》),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
学生中职毕业后,对考核合格并符合转段条件的学生,企业与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高职与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要求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以上协议内容要在中职招生前向家长学生宣讲清楚,主要内容要在《预备员工培养协议》中注明。其中要明确:学生中职毕业后,被企业录用为正式员工应符合的条件,企业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未被企业聘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学徒培养协议的,将不能获得相应高职入学资格,须退出“2+2+2”贯通培养;企业的承诺及企业录用学生为正式员工提供的工作环境、薪金待遇等方面条件;实习实训岗位工作条件;企业与学生双方违约的处理办法,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或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六条 【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中职、高职应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2+2+2”贯通培养学生的录取和学籍注册手续,第1-3年注册为中职学籍,第5-6年注册为高职学籍。第6学期末,校企三方联合组织转段升学考核,符合条件的于第5年转录为高职学籍。中职或转段高职录取与学籍注册时均需加盖联办学校公章、注明为“2+2+2”贯通培养。学籍注册后不得擅自调整。不在“2+2+2”贯通培养学籍信息库中的学生,未来无法注册高职学籍,故不能到高职就读。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一条 【培养方案】根据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合作企业工作岗位实际需求,高职与中职和企业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总体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明确分阶段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考核评价办法及标准;共同开发建设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共同制定贯通培养管理办法,合作实施教育教学。
中职、企业、高职的教学内容要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实现深广度递进;教学实施要协调配合,关注各方需求,体现“2+2+2”贯通培养的优点。
第二条 【培养三阶段】“2+2+2”贯通培养项目原则上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1-2学年):重在培育学生政治认同、职业精神、法治意识、健全人格、公共参与等核心素养,打好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能基础,提高科学文化素养和职业能力。由中职学校培养,企业配合,以德育、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学习为主。
第二阶段(第3学年、第4年):重在培养学生优良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学生在中职完成前2学年规定的学业后,以企业为主安排为期2年的岗位学习和实践,突出企业学徒制培养,锤炼职业技能,感受企业文化,养成职业素养,传承工匠精神。
第3学年,学生以在企业岗位实训实习为主,掌握岗位技术技能和工作过程、方法规则、质控标准等,增强沟通与协作能力,为后续学习奠定基础。原则上学生在企业接受师傅指导的实训和集体培训时间总计不少于450学时,每天岗位学习或实践总时长不超过企业全职正式员工的工作时长。
学生完成中职学业后,考核合格且符合学徒制培养条件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高职与学生签订学徒培养协议,而后方可获得相应高职入学资格,于第5年转录为高职学籍。如未取得高职入学资格,则退出此培养程序。
第4年,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后,成为企业全职正式员工,按照企业规定和劳动合同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阶段(第5-6学年):重在加强公共基础和专业理论、相关职业领域先进技术技能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成长为具有终身发展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5学年起,以联办高职为主,安排2学年学业课程,可以学徒制、工学结合等方式学习。学生完成高职学业,符合毕业要求的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文凭(两年制大专)。原则上毕业学生留在企业工作。
第三条 【公示要求】“2+2+2”贯通培养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招生前在学校官网公布,招生时明确公示给学生和家长。
第四条 【管理与标准】“2+2+2”贯通培养前3学年执行中职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管理规范和学生待遇标准,后2学年执行高职国家管理规范和学生待遇标准,依据高职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制定专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前2学年以中职管理为主,合作企业配合;第3学年中职牵头、校企共同管理;第4年以企业管理为主,高职配合。第5学年学生进入高职后,以高职管理为主,合作企业配合。
第五条 【企业实训实习】实训实习是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要创新技术技能实训方法,技术原理学习与技能训练并重;企业实训实习要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企业要尊重学生年龄特点,保障学生休息时间,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 【淘汰机制】“2+2+2”贯通培养项目要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要严把转段或升学考试质量关,考核合格者方可转段或升学,未参加转段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学生不得转段,转段或升学结果应在学校官网对外公示。严重违反学校或企业纪律的,经警告后仍不能改正的,可予以退学或退出“2+2+2”培养程序处理。
第七条 【中断处理】学生因某种原因未获得高职入学资格,但符合中职毕业要求的,可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一条 【省厅层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主管副厅长牵头,由职成教处、学生处、发展规划处等处室和省考试院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 【各项目领导小组】高职、企业、中职组建联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高职院校牵头负责,明确三方职责和协作机制,形成育人共同体。
第三条 【班主任团队及活动组织】三方各配备一名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管理者组建班主任团队,关心指导学生成长,不断加强班级建设。三方联合举办开班仪式、转段仪式和毕业仪式。重要活动一般在企业举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在招生、录取、转段等工作中未按程序办理,出现超计划招生、虚假承诺等行为,甚至出现企业未实质性参与人才培养、对学生未来是否到企业工作漠不关心、个别学生并未实际到企业实习实训等情况,一经发现核实,立即要求整改或取消学生或相关培养主体的贯通培养资格。
第二条 【强化监督】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强化主动监督,发挥震慑作用,及时发现、预防并处理相关学校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对管理混乱的单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贯通培养资格。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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