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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职教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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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为进一步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在全省大中小学深入开展,引导各族师生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信念,把各族青少年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省民委、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在全省大中小学开展“共同建设伟大祖国 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主题征文活动(以下简称“征文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圆满举办,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紧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增进民族团结,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学生不断提高对“共同建设伟大祖国 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认识,砥砺品德,陶冶情操,刻苦学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活动主题

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三、组织机构

(一)本次活动由省民委、省教育厅、团省委主办,各市民族工作部门、教育部门、团委和各高校团委承办。

(二)主办单位成立“征文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委文教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四、活动对象

全省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五、征文要求

根据学生特点,分为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含中职)、高校组(含高职高专)4个组别。

(一)作品要观念正确,符合新时代青少年精神风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二)作品要主题鲜明,围绕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赞美各族人民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取得的光辉成就,反映各族群众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共同团结奋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前景。

(三)作品要言之有物,内容真实、积极健康,语言生动、流畅、清晰,情感真挚、可读性强。

(四)作品题目、体裁不限,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正文不超过3000字为宜。

(五)作品要求原创,且未公开发表,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组织落实

(一)市县中小学征文工作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民族宗教局、团市委积极配合,雄安新区由公共服务局牵头负责,党工委群工部积极配合,做好本地区组织发动和上报作品初评工作,每个组别须推荐不低于10篇作品,7月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上报组委会办公室。

(二)省内高校征文工作由各高校团委牵头,统战、学工部门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发动、初评作品结果汇总和上报等相关工作,每所高校不低于5篇作品,7月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上报组委会办公室。

七、活动安排

本次征文比赛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筹备阶段(4月至6月)全省大中小学组织宣传发动开展活动,遴选上报作品。

(二)专家评审(2022年7月15日前)活动主办单位将邀请权威专家进行审读,综合考查作品的主题内容、体裁结构、语言表达、创新亮点等内容评定奖项。

(三)全省展示(2022年7月20日—31日)届时主办方将获奖作品有声化后,通过省民委、省教育厅、团省委门户网站,以及河北新闻网、河北民委公众号等媒体集中展示获奖作品。

八、评奖工作

为体现征文活动的正确导向,激发广大师生的创作热情,保证作品质量,主办单位按照组别对参赛征文进行评奖,颁发证书、奖杯,并对应相应奖项设立指导教师奖(每个获奖作品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同时,根据集中展示期间网友点赞量(以河北新闻网投票数为准)评出网友最喜爱作品奖。

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网友最喜爱的作品奖20名。九、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作品报送推荐参加全省参赛作品应以书面公函形式报送《推荐作品报名表》,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版(含《推荐作品参赛表》、作品,每篇作品另附200字左右作者简介、生活照及与文章内容有关的图片3-5张)。

(二)作品审核各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团委及各高等学校负责对上报作品进行政治审核及质量把关,确保作品具有正确政治导向和较高文字水平。

(三)版权说明各地推荐参加的作品著作权、名誉权及相关权益等归作者所有。作者应同意授权活动组织方永久免费以发表、传播、展示、出版等方式使用,使用时活动组织方有权修改或删节。作品中涉及到作者本人或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的,由作者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举办此次主题征文活动对加强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参赛质量。要把征文活动与学校思政课、德育课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高尚政治情操,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严格政治把关。要坚决防止报送作品出现不符合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参赛作品要在思想性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展现当代青少年砥砺品德,陶冶情操,刻苦学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时代精神风貌。3.做好宣传发动。要以举办本次征文活动为契机,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最大程度扩大参与面。要从学生的成长进步等多角度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激发他们的参赛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市(高校)举办征文活动。

联系人:申智超  省民委文教科技处18832110618

   达   省教育厅学校政治工作处13703392759

高嘉木  团省委统战联络与维护权益部18931170518

作品报送邮箱:hebeiql@163.com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共青团河北省委

2022年4月6日

 

来源:省民委文教科技处

姹紫嫣红芳菲尽,人间四月最美天。当唐山市民正在观凤凰山美景,赏南湖秀美风光时,狡猾的新冠病毒来了个“回马枪”,疫情又“卷土重来”。面对严峻而复杂的形势,滦州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做出安排部署,并号召广大党员坚持“快准严实”的工作作风,冲锋在前,跟传播极快的奥密克戎变异株赛跑,跑出滦州速度、跑出滦州各级干部风采,排除万难,夺取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

组织号召,冲锋在前

3月17日 市委组织部发出《关于启动疫情“战时”状态社区临时党支部的紧急通知》,要求党员同志立即向所在社区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报到,主动认领疫情防控任务,非必要不返岗。

支部吹哨,扛起重任

面对组织召唤,支部书记刘瑞同志第一时间对全体党员提出:“危难时刻显担当,滦卫抗疫不缺席”,同志们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勇担当、善作为,发挥红色力量,扛起战“疫”重任。带头践行初心使命,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接受考验;带头履行岗位职责,到群众最需要、环境最艰苦、工作最危险的地方去;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汇聚奋战疫情防控强大合力。

党员报到,干出风采

卫校57名党员迅速行动,下沉一线,纷纷到所在社区临时党支部报到,短短几个小时就加入了30个社区和村党组织。大家积极参与防疫值守、物资分发、人员排查、政策宣传、舆论引导等志愿服务。

他们有的化身保安,穿上红马甲在小区门口严防死守,坚持内不出,外不进,一站就是几个小时。他们有的化身快递小哥,推上送货车服务上门,将生活物资送到市民手中,一趟趟要走1万多步;他们有的化身医务白,穿上防护服进楼入户核酸采样,有时上午刚做完还没休息就开始下一轮;他们有的拿起小喇叭,劝导市民回家,不扎堆,不逗留。

刘丽丽同志是一名退伍老兵,也是一名还有半年就退休的老党员,面对疫情她主动请缨,利用自身医护特长担起了核酸采样的工作。她既负责入户核酸采集又负责室外核酸采集信息录入还负责卡点执勤,往往是扔下耙子就拾起扫帚,有时信息录入还没结束又到了卡点执勤时间,就让女儿临时顶上去。从3月份疫情开始至今做了10多次核酸采样,采样5000余人次。4月19日做了两次核酸,防护服从早6点40穿到晚上7点多,近12个小时,没去一次厕所。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党员的责任与担当。

金宝柱同志在学校负责防疫物资采购发放、校区消毒、食堂伙食等工作,在学校就是个一直在转的“陀螺”,这次又是主动到社区值守,从晚8点一直到11点,他用行动默默坚守着社区的防线,百姓的安全。

李春莲同志头部曾做过手术,身体一直都不好。她多年坚持到敬老院去做志愿者,捐款捐物送温暖献爱心。此次疫情封控在了老家,得知村里急需核酸采样医护人员,她主动穿上防护服,负责核酸采样,一站就是半天时间,她用真诚的善言和善行让村民看到了战胜疫情的力量和希望……

旗帜引领方向,聚是一团火,散做满天星。哪里有阵地,哪里就有党旗飘扬,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党徽闪耀。滦州市卫校党员同志不忘初心使命,牢记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为党旗增辉、为党徽添彩,为我大美滦州战胜疫情贡献力量。

 

 

来源:滦州市卫校

“铃铃铃……”

2022年4月17日,晚上十一点,急促电话铃声打破了值班室的宁静。

刘德银老师迅速抓起电话。

“德银,接上级通知,你马上组织学生核酸检测……”放下电话,刘德银急匆匆跑向宿舍楼。

组织学生有序集合,排队到核酸检测地点,维持现场秩序……圆满完成核酸检测任务,已经是次日凌晨一点半了。

周志国主任说:“接到上级通知,学校要实施全封闭管理,咱们系高三的学生不多,我留下来,再加上高三教师,应该没什么问题。你可以不用住校,抓紧时间回家吧。”

“周主任,虽然在校生不多,但是咱们系的工作可不少呢,再加上每天都要掌握在家上网课的学生防疫情况,汇总报表等工作也很繁重,在这样关键的时刻,我不能走,咱们共同‘战斗’吧。”刘德银话语不多,但朴实,镇定,有力。

“家里有孩子,也很需要你,回家吧!平日里忙,顾不上;这回在家里多关照家人。”周志国主任关心地劝说。

“我会做好家人工作。5点全校开始封闭管理,时间紧,任务多,我不能走。”刘德银坚定地说。

转身,刘德银又投入到了新的工作中,汇总完工程系的核酸检测报表,天已大亮。

一夜不眠,谁都想美美地睡一觉。但学校封闭管理的第一天,他没有时间休息,也顾不上休息。他担起全体封闭在校学生管理的重任,同时还承担装备制造工程系的所有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值守、校园巡视、餐厅值班,进行高三学生的体温监测,一件事情都不丢落。汇总工程系所有班级的核酸检测等情况更要认真仔细,为了保证不出差错,每个班级、每个数据都要核对一遍才上报;遇到特殊情况还要逐一打电话核实。他深知,疫情期间,防疫安全是头等大事,哪怕一刻的掉以轻心都可能功亏一篑!

“交上所有报表后,我好像都不会眨眼了。”工作了一天一夜,带着黑眼圈的他还自嘲着。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风高浪急,更见砥柱中流。没有惊天动地的大事,只是在平凡岗位上踏踏实实做好了每一件事。在学校最需要的时候,刘德银挺身向前,用自己的行动和担当守护着自己热爱的校园,守护着高三学子的梦想。

 

 来源:迁安职教中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新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水平的技能技术,呼唤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如何通过修订与时俱进?将给教育体系带来怎样的改变?“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在公众以往的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模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表示,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内涵作出完善: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定位,就是为产业发展提供有能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李俊认为,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


在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曾天山看来,受中国传统文化“学而优则仕”等观念的影响,加上职业教育相对普通教育而言兴起较晚,社会大众需要更新观念、破除成见。


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譬如,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都是不可替代的。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仍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主动作为。”和震认为,社会观念应从重视学历转向重视贡献、重视能力;应建立各行各业平等的职业资格框架制度,人人都能在自己的职业轨道上走到相应的高层次等级。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其中,“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一字之改格外有深意。


“过去讲的‘产教结合’具有滞后性,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经常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中,企业与学校之间类似‘朋友帮忙’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很不稳定的。”曾天山说,“融合”就是要成为一体,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方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达到共建共赢。


为了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需要更多的场地、设备和耗材,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2021年底时曾透露一组数据: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


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目前,各地的职业教育发展程度基本与地方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曾天山认为,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投入。要在学校的公益逻辑和企业的市场逻辑中寻得结合机制,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和震表示,国家应优先保障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国计民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其他新职业、新业态,则可多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社会越发达、越文明,职业教育的价值就越突出。发展职业教育,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学习、进步的需求。”


来源:新华社

4月21日,邢台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取消2022年中考体育测试的通知》显示,根据当前邢台市疫情防控形势,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取消2022年中考体育测试。



来源:牛城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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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职业教育社公众号

今年河北省高考对口考生考试信息确认和考试费交纳工作将于2022年4月22日9时至27日17时进行。


已通过2022年高考报名,且需参加6月7日—8日对口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


考生须按照报名点的要求进行考试信息确认并交费。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流程如图:

640 (7)

考试信息确认: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或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右侧导航栏的“普通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核对自己的考试信息并点击“确认报考”,在报名点提供的《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确认表》上进行签字确认。登录用户名为考生号,密码为考生高考报名时设置的密码。


交纳考试费:已完成考试信息确认的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扫描二维码或扫描报名点交费二维码完成交费。考试费采用微信个人支付方式交纳,标准为40元/科。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

1.要按时进行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结束后,不再安排补确认补交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考试信息确认和交费的考生,视为放弃对口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及录取资格。


2.高职单招录取结束后,被录取考生的考试费将通过原渠道退回。其他考生不退费。


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华网

各位考生:


山东省2022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以下简称“技能测试”)原定于3月6日至20日进行,因疫情原因,于3月12日起统一推迟。根据近期疫情形势和各项考试工作安排,定于5月3日重启我省2022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已完成的测试成绩有效)。为确保大家考试平安顺利,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提前做好考试准备

(一)考试凭证。考生需要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入场。因手机禁止带入封闭区以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二)提前了解考试和防疫要求。请考生考前密切关注主考院校官网发布的考试公告,了解考试相关注意事项;提前了解考点所在地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执行,避免因不了解属地防疫要求而影响考试。


(三)及时打印准考证。考生可于2022年4月26日起至各专业类别考试结束之日(每天9:00至19:00),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http://wsbm.sdzk.cn)自行打印准考证。请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等内容,严格遵守考试要求。


(四)做好考前准备。请提前熟悉考点、考场位置,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及行程路线,尽早出发,留足入场健康检测、身份验证和安检时间。及时关注天气变化,备好考试用品,注意交通食宿安全。


五)牢记考试时间。2022年技能测试,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可选择考一次或者考两次,选择考两次的,取最高成绩计入总成绩。两次考试时间同时在考生准考证上公布,请考生牢记考试时间,严格按照准考证要求的入场时间参加考试。


(六)试题或考试范围。2022年技能测试重启后,各主考院校将在考前7天左右重新在官方网站发布各专业类别考试试题或考试范围,同时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在官方网站建立链接。


(七)积极配合安检。各考点将在封闭区入口、考场(或候考室入口)进行两次安检,请考生自觉配合接受检查。除规定的证件及必需的考试用具和防护用品外,严禁携带手机、手表、电子设备、书包、资料等非必需物品进入封闭区。为保证财物安全,请不要携带无关用品至考点。


(八)规范着装。考生考试期间,不得穿着体现考生信息(学校名称、个人名字等)和明显标志、LOGO和装饰的服装。


二、做好防护,安全应考

(一)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请提前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健康山东服务号”、爱山东APP、支付宝“电子健康通行卡”等渠道申领),外省来鲁考生请在电子健康码界面填写“来鲁申报”。考前我院将统一进行网上核查,入场时无需向考点出示。


(二)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所有省外入鲁返鲁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第1天和第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省内跨市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持有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核酸检测出结果的时间应在本人考试日期的前2天上午8:00后,比如考生两次考试时间分别为5月3日和5月7日,核酸检测出结果的时间分别应在5月1日上午8:00后和5月5日上午8:00后),抵达考试所在地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所有考生入场时,须持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


(三)开展个人健康监测。请于考前14天起,每天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并如实填写《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于两次考试的每次考试首场考试进入考点时交给考点工作人员。


(四)接受体温测量。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须接受体温测量,如体温≥37.3℃将进行复测;如复测后仍≥37.3℃,须按照考点应急处置程序处理,请配合考点工作人员的安排。


(五)做好个人防护。请考生考前减少跨省、跨市的区域流动和人员聚集,考前14天不要离鲁,在外省考生尽量在考前14天返鲁,并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准备。


为保障人员安全,考生赴考请减少陪同人员,抵达考点至进入考场前需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请按照考点工作人员安排,有序排队入场和离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进入考场就座后,低风险地区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鼓励考试期间全程佩戴;非低风险地区、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六)特殊情况请及时联系主考院校。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如属于以下情形,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考前请考生主动联系相关主考院校说明情况(联系方式见附件2)。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须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结论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痰或鼻咽拭子)。


2.有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21天者;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者;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已满14天但不满28天者,须持考前14天内的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


3.开考前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


4.除以上情形外,尚处于居家健康监测期的一般接触者(与感染者活动时空轨迹重叠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和封闭管理地区人员(包括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人员)等。


三、遵守纪律,诚信考试

(一)遵守考试时间。根据考试管理规定,请牢记本人考试时间,合理规划安排,尽量提前到达考点,留足考点体温测量和入场检查时间。为确保安全,考生到达考点后不得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应尽快有序入场。


(二)诚信守纪考试。考生应严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期间,请遵守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考场内挂钟时间仅供参考)。全部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请注意: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


(三)违纪作弊严惩。春季高考技能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考试作弊后果严重,将导致所有科目的成绩无效,同时还将纳入公共信用失信信息范围,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组织作弊、传播试题答案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为避免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请务必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心存侥幸,导致一步踏错,抱憾终身。


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社会上经常有不法分子、作弊团伙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务必提高警惕,坚决不相信、不参与“助考”犯罪活动。请广大考生讲诚信、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平正义,让我们一起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考试期间,如发现涉考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我院举报(举报电话:0531-86162757)。


祝每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附件:

1.山东省2022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docx

2.山东省2022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各主考院校咨询电话.xlsx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4月19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工作于4月25日后开始,考生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将于4月20日后公布,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报到方式及时间

今年河北省仍采用网上报到方式。请考生在本人测试日的前1天登录邢台学院官网“2022年河北省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智慧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办理报到手续,并留存本人分组等信息。每日报到时间为0时至14时。


二、报到办理流程

(一)登录邢台学院官网点击“智慧平台”栏目进入网上报到系统。


(二)阅读《考生须知》。


(三)签订《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考生同意接受兴奋剂检查和不使用兴奋剂的承诺书》。


(四)以照片(或扫描图片、截图)形式上传考前7日内和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普通体育类考生健康自我承诺书》(见附件1)、考前一日内 “河北健康码”(含“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其中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样例见附件2)。


三、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提前熟悉考点具体位置。


(二)提前规划出行时间和路线。安排足够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提倡乘坐私家车、中学班车或步行赴考,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佩戴一次性手套,途中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


(三)严格执行口罩佩戴要求。不在考点门口聚集,积极配合防疫和安全检查,考生除身份核验和测试过程中允许取下口罩外,其它环节均需佩戴口罩。


(四)考试当日体温测量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体温测量连续两次超过(含)37.3℃的,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安排。


(五)考试期间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六)按工作人员指令,有序错峰离场,保持人员间距,不在考点内滞留。


四、特别提醒

(一)未按时报到,未签订《兴奋剂承诺书》,未上传7日内和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书面证明、《健康自我承诺书》、考前一日内打印的“河北健康码”(含“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考生,均视为放弃测试资格。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如另有要求,按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具体要求执行。考生应对所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是普通高考的组成部分,在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取消其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同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刑法》规定,在考试中实施组织或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近期,河北省疫情形势复杂多变,考生报到及考试要求、测试安排及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等信息有可能随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邢台学院“智慧平台”和报名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官网、微信公众号,及时掌握最新通知,充分做好应试准备。


附件(见附件信息):

1.普通体育类考生健康自我承诺书

2.“河北健康码”(含“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示例

3.普通体育类专业测试办法及评分标准

鉴于当前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原定于5月7日举行的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升本科教育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河北省专升本考试管理系统,及时了解相关考试信息。


因考试延期给考生和家长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4月15日


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河北省高职单招及对口专业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河北省高职单招及对口专业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河北省高职单招及对口专业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河北省高职单招及对口专业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河北省高职单招及对口专业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河北省高职单招及对口专业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3月中旬,唐山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为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这场战“疫”中发现榜样、铭记英雄、懂得感恩、学会奉献,4月14日下午,乐亭职校举行了“情为‘疫’动 感恩有你”线上主题演讲比赛,各处室、系部主任助理担任评委,班子成员宋宝军全程参与。

此次比赛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有10名同学参加线上决赛,主会场设在办公楼会议室。心为“疫”动,情为“疫”更浓。参赛选手声情并茂地讲述身边的抗“疫”故事,学习抗“疫”英雄事迹,抒发自己的真情实感。感恩那些在疫情防控狙击战中挺身而出化身为“战士”的人,感恩奔赴疫线的人,感恩捐赠物资的企业……感恩他们不约而同选择了坚守与奉献,传递着温情与大爱。评委当场打分,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 三等奖4名。

选手演讲

主持人亮相

评委打分

演讲结束,大家共同欣赏了由播音主持社团的四名学生带来的诗朗诵《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别样的线上诗朗诵

班子成员宋宝军总结讲话。他首先肯定了本次比赛的意义,向组织者表示感谢,向获奖同学表示祝贺;他希望同学们通过此次活动了解平凡人的抗“疫”故事,真正理解奉献的含义,感恩祖国、感恩家长、感恩老师,感恩社会,懂得感恩,更要传递爱心;最后他要求广大师生再接再厉,坚持防疫抗疫不放松,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打好防疫抗疫歼灭战。

此次演讲比赛,政教处和团委克服困难,精心谋划,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展现了乐职学子的良好精神风貌以及作为新时代青年的使命担当。赛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在未来的日子里发扬抗“疫”精神,用实际行动喜迎二十大,勇担“强国有我”的时代重任!

 

 

 

 

撰稿:褚玉琥

来源:乐亭职校

团委、政教处

2022年4月7日,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2021年“智能网联汽车检测与运维、商用车销售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河北省1+X试点工作的优秀院校及优秀个人获奖情况,唐山一职专荣获优秀组织奖,汽车校区教务主任张斌荣获优秀个人。

背景知识补充

智能网联汽车检测与运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落实了教育部对“X”证书是“1”的“强化、补充、拓展”的精神,在研究学校相关专业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强调最新的思路、流程、方法、技巧等内容;技能上围绕企业实际工作应用场景,注重在强化基础性技能的前提下,拓展技能范围、拔高技能水平、做深技能内涵。证书具备针对性、引导性和先进性。

我校于2020年与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合作,通过引进专业资源,将职业标准融入人才培养过程,深化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在我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展开普及、推广,以证促学,书证融通,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实现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无缝衔接。

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教育厅批复我校成为第三批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牵头院校并成功申报为“1+X智能网联汽车检测与运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站点。经与我校对接的评价组织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断沟通联系,顺利的按照考核标准建成了考试机房,并于2020年11月29日首次完成我校43名申报“1+X智能网联汽车检测与运维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学生的考核,通过率为86.4%;2021年12月27日完成73名学生的考证工作,73名学生全部通过考核,通过率达到100%。此项工作的开展极大拓宽了学生就业能力,提高了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真正深化了产教融合,有利于我校为社会培养更高质量技能人才,为服务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来源:唐山一职专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首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报


鲁教职字〔20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遴选激励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21〕32号)要求,经各市申报、专家评审、网站公示,并报山东省政府同意,确定潍坊市、济南市、烟台市、青岛市、日照市等5个市为首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寿光市、五莲县、淄博市临淄区、青岛市黄岛区、邹平市、平阴县、单县、威海市文登区、兰陵县等9个县(市、区)为首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山东省教育厅将对上述市、县(市、区),在山东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激励支持。


希望受到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其他市、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加大改革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争取更大成效。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4月7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尺讲台前,他们恪尽职守,抗疫战场上,他们亦未缺席。杨金勇、刘洋作为曹妃甸区职教中心的党员教师,在疫情来临之后,毅然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

他们每天早早来到新立街社区核酸检测点,布置现场,召集居民。检测开始后,他们负责维持秩序、信息录入。新立街几乎全部是平房社区,居民大部分是老年人、外地租房务工人员,在核酸检测中,有的老人没有智能手机,他们便耐心的帮老人注册检测码;有的老人行动不便,他们便主动上门采集;有的租户不知道具体地址,他们便帮助查询;有的居民不愿意配合采集,他们便像对待学生一样,耐心讲解政策……整个社区采集下来,常常已经到了下午两三点,匆匆吃几口早已冰凉的盒饭,继续下社区摸排重点地区返曹人员、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等到一天的工作结束,脱下防护服,全身早已被汗水浸透,而这时他们才能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

两位教师都来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正是家里最需要他们的时候,但是他们放弃了“小家”,选择了“大家”。一位老师的孩子问他的爸爸:“爸爸你干什么去了呀,怎么好几天没看见你了?”是啊,他们出发时,孩子还在熟睡,他们返家时,孩子早已进入梦乡……这就是职中的党员教师,他们用实际行动贡献了曹妃甸区抗疫战斗中的教育力量!

谢谢你们!

 

 

 

来源:曹妃甸职教中心

王志强

曹妃甸区职教中心

不畏风险

迎难而上

 

王志强,曹妃甸区职教中心学生处教师。

曾担任过班主任、实习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实训教师的王志强老师,现在是学生处学管人员、学校健康促进社团主要负责人。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王志强老师主动表态,积极响应,接到学校通知后迅速疏散学生,有任务绝不推脱。他把孩子委托给家人照看,义无反顾投身到社区志愿服务当中,克服服务社区较远、防疫物资不到位的困难,没有一句怨言,积极配合社区工作。由于疫情防控形势的不断变化,小区禁止外出,王志强老师马上找到所居住社区相关负责人,主动提出志愿服务请求,随时候命。

工作期间,王志强老师积极向家人朋友解释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如何分辨谣言,提高周围人对预防的重视程度。当有学生问起疫情何时结束时,王志强老师告诉他们坚信祖国一定可以赢得这场“战争”,坚信我们一定可以迎来美好的春天,传递正能量,为学生提供心理疏导。

为更好地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王志强老师主动向学校党支部表达了希望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意愿,表示定会以中共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在实践中考验自己。

李雪东

曹妃甸区职教中心

主动请缨

彰显本色

李雪东,曹妃甸区职教中心学生处教师,中共党员。

李雪东老师曾报名参加过区政府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应急培训,做好充足准备。此轮疫情突然爆发,他不辞辛苦,甘于奉献,迅速加入到职教中心志愿者队伍,当晚就投入到社区首轮核酸检测工作中。他主动承担填报数据、维护秩序、解答疑问、协助医务人员等工作,随后又加入到保供组队伍,负责给社区人员配发生活物资,维护居民秩序。李雪东老师积极作为,在保质保量完成自身任务的情况下,看见哪里有困难都帮着做,主动做,冲锋在前。

在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同时,李雪东老师不忘做好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管理滞留学校的学生,充分做足网课教学准备,确保网课教学质量。

在严峻的疫情形势面前,李雪东老师秉承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恪尽职守,勇抗疫情,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诠释了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

谢谢你们!

 

 

来源:曹妃甸职教中心

陈 雷

曹妃甸区职教中心

用行动践行初心使命

用担当彰显党员本色

陈雷,曹妃甸区职教中心现代服务系教师,80后中共党员。

2020年新冠疫情突发时,他第一时间报名主动奔赴抗疫一线。今年疫情爆发后,陈雷老师作为教师党员又一次闻令而动,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承担线上教学任务的同时,义无反顾下沉到社区,冲在了防控第一线。人们每天都能在社区看见他忙碌的身影,维护秩序、数据检测、扫码登记……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展示了一名共产党员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敢于取胜的壮志豪情。  

作为班主任的陈雷老师每天对疫情风险地区学生和家长进行排查、记录,组织学生进行核酸检测,开展心理服务;担任平面设计专业课教师的陈雷老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本职工作,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积极备课,开展线上教学,利用专业优势制作了各种抗疫海报,为坚定信心战胜疫情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陈雷老师不忘初心、甘心奉献的精神,充分体现出了抗击疫情的决心,传递了满满的正能量!

刘玉川

曹妃甸区职教中心

甘舍小家为大家

勇于奉献显担当

刘玉川,曹妃甸区职教中心现代服务系教师,80后中共党员。

本轮疫情爆发后,刘玉川老师顾不上多想,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率先报名到唐海镇新立街卡点志愿服务,协助做核酸检测。服务小区以老年群众为主,工作中他不厌其烦地为群众解释、说明、示范。为节省防护服,经常减少吃饭、喝水次数,第一天持续工作到凌晨两点三十分。

作为一名班主任教师,刘玉川老师每周还担任10节网课教学任务。他教学防控双不误,连续穿梭在抗疫的不同“阵地”,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的担当。他没有豪言壮语,却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特殊战争中默默奉献,用炽热的初心,照亮了战“疫”的征程。

 

 

来源:曹妃甸职教中心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22年第二次学考合格考于6月29日至7月1日进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二、注册要求

1.具有北京市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职技类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社会类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2.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注册信息统一通过全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CMIS)同步,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复核。


3.职技类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统一注册。


4.社会类考生须自行注册,应在网上报考期间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按户籍所在区进行注册。


三、报考要求

1.普通高中高一年级学生可在语文、数学、英语、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中选择不超过四个科目参加考试,其它考生可选择未合格科目参加考试。


2.考生须在网上报考期间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确认注册信息无误后选择报考科目。


3.网上自行注册考生,首次报考时须按注册区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报考信息确认手续。


四、主要日程安排

1.考生网上报考:2022年5月9日中午12:00至5月13日中午12:00。


2.下发准考证:考前三天左右由报名单位(学校)下发。


3.考试时间:2022年6月29日至7月1日。

zrg2022041305


注意事项:

1.自2020年高考改革后,参加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达到60分者,可认定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


2.合格性考试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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